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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部分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核情况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8-09-20来源:陕西人事考试中心浏览: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针对部分报考2018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人员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现查明494名报考人员涉嫌提供虚假工作证明,拟给予这些报考人员报名无效处理,通过原缴费渠道向其退还报名费,最迟10月底之前完成。

    关于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部分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核情况的公告

    (第2号)

      根据本年度一级消防工程师陕西考区报名情况以及群众举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在1号公告的基础上,对其余部分报考人员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现查明494名报考人员(名单见附件2)涉嫌提供虚假工作证明,现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拟给予这些报考人员报名无效处理,通过原缴费渠道向其退还报名费,最迟10月底之前完成。

      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报考人员,可在此公告发布起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向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场提交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和复核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复核材料包括: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与填报信息相符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工资流水单、税务工资完税单原件及复印件;3.曾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佐证材料,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务聘书或文件,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内容,不再向所涉及人员逐人电话通知。

      一级消防工程师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职业资格考试,今年部分培训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推波助澜,宣称考试通过可以挣取高额挂证费用,鼓动非从事消防专业人员报考。国家对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是有严格规定的(详情参见附件1),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挂证”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国家人社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希望各位报考人员理性对待,不要被培训机构所误导。

      省人事考试中心秉承“公平公正、热情服务”宗旨,开展网络资格审核,为报考人员提供更加热情周到的服务,同时将继续严格资格审核、严格考务管理、严格证书发放,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努力。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1号办公楼一层考务大厅。

      咨询电话:029-89538291,89530805。

      投诉举报邮箱地址:sxsrsks@126.com

      监督投诉电话:17792536650

      附件:1.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文件摘录

      2.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无效拟处理人员名单

      3.陕西省2018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资格复核申请表

    陕西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9月19日

      附件1: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内容摘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 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消防技术前沿发展动态,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 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圆满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准确无误,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 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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