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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必备考点

  • 发布时间:2017-09-08来源:嗲学网浏览: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打响,嗲学网小编为各位考生送上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备考点,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二章 公司法

      【考点1】董事资格与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高管违背上述忠诚勤勉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考点2】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点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4】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注册资本金;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5】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6】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考点7】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董事会决议

      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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