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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精讲: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 发布时间:2017-10-17来源:嗲学网浏览: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与清算

      法定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合并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股东(大)会对合并事项进行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通知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

      1.分立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股东(大)会对分立事项进行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2.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解释】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并未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公司分立时应通知、公告债权人,但债权人没有“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3.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白阳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雪有限责任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在分立程序中债权人没有“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减资程序

      1.股东(大)会作出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2年)

      A.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C

      表2—7 合并、分立、减资的区别


    合并

    分立

    减资

    通知/公告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清算

      1.是否需要清算?

      (1)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2)解散并清算

      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应当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下列关于乙公司解散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但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B.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但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C.乙公司必须进行清算,也必须办理注销登记

      D.乙公司不必进行清算,也不必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A

      2.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解释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解释3】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017年新增)

      (2)指定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011年单选题)

      (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例题·单选题】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相关人员的是( )。

      A.公司股东

      B.公司董事

      C.公司监事

      D.公司经理

      【答案】A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债权登记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解释】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5.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清算结束

      (1)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2)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未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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